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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1 10:22:58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意识,规范“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重”企业公示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合同行政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的旨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是长期以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可以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第四条 “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社会监督原则;


  (四)动态监管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守重”企业分为省级、市(州)级和县(区)级三级,实行逐级申报和分级公示。省级“守重”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可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第六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守重”企业公示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监督。


  四川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本级“守重”企业公示监督机关。主要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反馈以及撤销公示等工作。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企业信用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初审申请公示企业申报资料,核实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等工作。企业信用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将工作结果报委托部门复审。


  第七条 “守重”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八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守重”企业的支持,在信贷、税收、项目安排、授予荣誉称号、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对“守重”企业在创建驰名商标和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中给予扶持,不断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 公示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守重”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上一级“守重”公示的企业,应是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守重”企业。申报国家工商总局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守重”企业公示按照企业自愿申请,住所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推荐,公示机关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公示,应当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住所地在成都市主城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内的,向省工商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登录“守重”企业申报专用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企业下载打印《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在网上申报条件尚不成熟时,也可使用纸质材料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守重”企业公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资质证书、行政许可以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省级和市(州)级“守重”企业公示的,提交下一级公示机关制发的公示文件或公示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对所提交的“守重”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重点检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守重”企业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有无漏填项,签字和签章是否完整,经过网上申报的,其提交的“守重”企业申报表与网上申报内容是否一致等。


  第十五条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应向内部相关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可根据需要向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可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询企业信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初审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申请公示企业,公示机关应按照统一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测评。


  申请省级“守重”企业公示需经四川省工商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进行测评。


  在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由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荐。


  第十八条 公示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开展情况、企业存量等因素确定公示企业数量,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公示名单。公示名单确定后,公示机关在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报刊等公开平台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守重”企业公示采取按照明示连续公示时间的方式进行,并在企业承诺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过去两年的相关合同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守重”企业公示情况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实时公示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守重”企业公示证明,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管理成效突出,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强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受理其申请,但应征求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其公示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届新增总数的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公示的“守重”企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示机关应在其公示平台上公布监督电话或设立举报栏,负责受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公示企业住所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由公示机关视情节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示机关应开展已公示“守重”企业的抽查工作,每年抽查总数不少于本级公示总数的3%。抽查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行为,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级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对公示“守重”企业的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机关发现并核实“守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


  (一)已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企业被举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五)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连续一年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守重”企业公示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示企业可以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上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并视情况将撤回原因在公示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八条 对“守重”企业实行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动态监督管理,下级机关发现上级机关公示的企业有违法本办法规定时,应及时向上级机关书面报告,上级机关依据情况作出处理。上级公示机关发现已公示的“守重”企业可能存在应撤销的情形,可以要求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核实情况向上级机关作书面报告,并就是否撤销该企业公示资格提出意见。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公示的“守重”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责成下级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公示、自愿退出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


  被撤销公示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重”企业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重”企业公示。


  被撤销公示、自愿退出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重新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应从县级“守重”企业开始申报。


  第三十条 假冒“守重”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企业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第三十一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假冒公示企业、被撤销公示企业的失信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对失信企业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三十二条 “守重”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向原公示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并换发更名后的“守重”企业公示证明。


  第三十三条“守重”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向原公示机关提交补发申请报告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由公示机关补发公示证明。


  第三十四条 “守重”企业公示后因合并或分立成为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公司一般应从县级“守重”企业开始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努力建设各级“守重”企业公示网站和“守重”企业公示信息数据库,提升“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推介力度。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州)、县(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认定办法》(川工商办〔2002〕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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