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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发布时间:2018-01-08 09:48:13  来源:

  一、根据《条例》规定,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365网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报送2017年度报告。


  二、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网址http://sc.gsxt.gov.cn/notice)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可登录365网站门户网站(http://www.jingyidiaoke.com/),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


  三、注意事项


  (一)应当报送而未报送2015、2016年度报告的企业,需要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7年度报告。


  (二)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企业对其年报和公示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虚假失真的,企业登记机关将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4月25日前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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